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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林老師的投資學課

 

一直說到這兩個名詞︰拋棄繼承以及限定繼承

 

今天特定去查了一下弄個清楚

 

發現大有文章

 

以下先單就法律的內容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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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在前陣子的新聞中,有夫妻自行辦理拋棄繼承權後,卻因忘記為自己的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而使自己的子女繼承了上百萬的債務,筆者在此為大家大略的介紹拋棄繼承的觀念,

希望大家能多了解此種制度,也避免因為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反而蒙受不利益。

(一)拋棄繼承的意義及方式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

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法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

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須於 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並以書面通知因自己之拋棄後而應成為繼承之人,即下一順位之繼承人,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但是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拋棄繼承,必須『全部』拋棄,不得一部拋棄,

如僅就部分的遺產表示拋棄繼承,並不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二)拋棄繼承的效力


(1)對於拋棄繼承人的效力


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者,其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即其不取得對被繼承人之權利,亦不負擔義務。


(2)對於其他繼承人的效力


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 有拋棄繼承權者,

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

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 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法條中繁長的規定,其實須認識到的只有一點,即當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

後順位繼承人即取得繼承人的地位,此點須特別注意,在前述的新聞案例中,

其父母就是沒有注意到這點才使得子女蒙受嚴重的不利益。以下就舉一實例來說明拋棄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效力:


甲有妻乙及子a,a與c結婚,有二子a、b,甲死亡時留下現金600萬元時,

若a依法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何歸屬?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因視a自始不為繼承人,與該繼承不發生關係。

此時同為第一順序但親等較遠之繼承人a、b依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固有 順序與配偶乙共同繼承,

又按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應繼分的規定,依人數共同平均繼承,

每人各得遺產的三分之一,故乙、a、b各得財產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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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普通繼承,係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

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

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

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

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

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 人。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一)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

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二)二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1‧如果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從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算。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

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償其債務,

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

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

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
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其權利。但就特
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
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
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
後一批清償的對象。

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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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來說

限定繼承經過修改之後變得較好

這樣之後就會減少在社會上所常聽到因為父母雙亡

而其未成年子女不懂法律導致繼承父母大筆的債務

其一生都不好過


限定繼承跟拋棄繼承最大的差別在於

限定繼承如果資產>負債      那剩下來的資產可以留給繼承人

限定繼承如果資產<負債      則也只需要用其被繼承人(往生者)的資產去扣除  而對繼承者的財產並不會受到影響

例如說被繼承人負債1000   而其留下資產只有500   繼承人只需用那500還錢 

不需用自己的財產還債   其債主也無法申請要求你還債

 

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什麼都不要了

在不了解其被繼承人生前的財務狀況

拋棄或許還是好的

免得得到一份"天上掉下來的負債"

到時真的是欲哭無淚

 

之所以說限定較好

還有另一個原因

就是如果其有關係的繼承人當中

有一人申請限定繼承

則其他人都算有申請限定繼承

無須像拋棄還要自行去辦理

萬一對方告訴你之後自己沒在特定時間內辦理

就會直接繼承

這是很嚴重的一件事

所以當有親人過世時

一定要記得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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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mcwiiay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